广州天河区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优秀律师

2022/10/25查看:14律师随笔

戴律师联系方式13416318024(微信同号)戴允丝律师(专业尽责代理,就案情详细给出法律服务意见和方案),执业证号;14401201311092781,经验丰富12年经验,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较好效果。擅长民间借贷纠,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帮助个人及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纠纷,专业处理债务债务纠纷及债务追收案件,欢迎咨询。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相关法律知识:问:2016年10月,我借了朋友李某10万元,出具了借条给他,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我每月给了3000元利息,现在10万借款本金也一次性还清了。请问,我可以要求他返还已经给付的利息吗?  答:李某可以不予返还。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黄某向李某的借款,并未约定利息,黄某可以不支付利息。现黄某自愿每月支付了3000元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据此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黄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自愿每月给付利息3000元。该利息给付应认定为在无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黄某自愿支付,且黄某给付的利息并未超过年利率36%的法律规定。故黄某要求李某返还支付的利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我们善于攻克案件难关,对借贷纠纷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尽心办好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是戴律师的执业宗旨!戴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交通路线:公交车站:正骨医院站下车即到;地铁:广州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如需了解更深入的借贷纠纷,欢迎咨询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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