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后,我该怎么办?

杨丽娟

2022/10/25查看:9律师随笔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2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一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李某在微信上对张某进行频繁的语音辱骂,每条语音消息都长达数十秒,并伴有威胁、恐吓张某及张某亲属的语言。张某遂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请求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审查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张某与李某虽然已分居生活,但张某仍面临着遭受谩骂、恐吓等现实危险。张某要求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张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律师提醒“软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面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必须坚决说“不”!如果你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请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求助,并及时就医。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第十二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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