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的村委会自治-向晨曦律师承办

向晨曦

2022/10/25查看:7律师随笔

【基本案情】2017年1月14日,张XX与XX村委会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协议记载需腾退院落位于XX508号,被安置人口共4人,分别是张XX,实际选房面积为215平方米,腾退期限为2017年1月24日前。《XX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及以上的,父母及其超生的子女按人均45平方米确定购房指标。2019年1月23日,XX村委会组织人员对XX508号院进行了强制清退。清退过程中,XX村委会将XX508号院内清理出的相关财物存放于村内的临时仓库内。XX村委会出示的照片显示,XX508号院内的租户已从仓库领取了个人物品,张XX的妻子已从仓库领取了电动自行车。庭审中,张XX未就其主张的损失动产提供对应票据。张XX表示,未腾退的原因是XX村委会未发放拆迁款。XX村委会表示,对于XX508号应当发放的拆迁款,村委会并无异议,未发放拆迁款的原因是张XX的次女属于超生女,按照拆迁政策,张XX的选房面积不能超过205平方米,因此导致拆迁款无法发放。【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5965号民事判决;二、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XX15000元;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向律师说】合法征收、合法拆迁、合理补偿、先补偿后搬迁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本案村委会自治强制拆除涉嫌违法,被法院判决予以赔偿损失。被拆迁人遇强拆,首先要保护好自身人身安全,其次要做好财产登记造册工作,录音录像等保留证据;最后要依法维权,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村委会“帮助腾退”滞留院落法律风险如下:(一)刑事法律风险1、毁坏财产风险在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过程中,造成财产毁坏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如损坏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造成人身伤害风险在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或善后)过程中,造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情节较轻的(轻伤以下),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3、限制人身自由风险在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或善后)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民事法律风险在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或善后)过程中,造成滞留院落或院内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三)其他风险其他风险包括:党规党纪处罚风险;社会治安稳定风险;新闻舆论风险等,在此不展开论述。?附裁判文书全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15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8号。负责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晨曦,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5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XX村委会将张XX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村508号(以下简称XX508号)宅基地上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张XX由此受到的损失;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1.村内现仍有数十户村民居住,供水供电设施完好,一审认定涉案房屋即使恢复外观也不能保障房屋具备使用功能错误;2.即使涉案房屋不具备恢复可能性,也应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3.XX村委会毁坏涉案房屋在夜间,且事发突然,张XX无法对涉案房屋被毁设备设施进行取证,一审对该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违反公平原则。XX村委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XX的上诉请求。2019年5月,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将张XX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村508号宅基地上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张XX由此受到的损失;2、XX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4日,张XX与XX村委会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协议记载需腾退院落位于XX508号,被安置人口共4人,分别是张XX,实际选房面积为215平方米,腾退期限为2017年1月24日前。《XX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及以上的,父母及其超生的子女按人均45平方米确定购房指标。2019年1月23日,XX村委会组织人员对XX508号院进行了强制清退。清退过程中,XX村委会将XX508号院内清理出的相关财物存放于村内的临时仓库内。XX村委会出示的照片显示,XX508号院内的租户已从仓库领取了个人物品,张XX的妻子已从仓库领取了电动自行车。庭审中,张XX未就其主张的损失动产提供对应票据。张XX表示,未腾退的原因是XX村委会未发放拆迁款。XX村委会表示,对于XX508号应当发放的拆迁款,村委会并无异议,未发放拆迁款的原因是张XX的次女属于超生女,按照拆迁政策,张XX的选房面积不能超过205平方米,因此导致拆迁款无法发放。一审法院认为,恢复原状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形式,其宗旨在于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使之可以恢复到权利受侵害之前的权利保有或法益享有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应兼顾到事实上或法律上履行的可能性。房屋作为居住场所,需要配套的水电设施方能保障具备相关使用功能,现相关区域已被列为拆迁腾退区域,即使恢复房屋外观,也不能保障相关房屋仍具备使用功能,故张XX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房屋价值已经包括在双方就XX508号院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即使双方就拆迁补偿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发生争议,也可另行解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张XX要求XX村委会赔偿室内财物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XX村委会在拆除XX508号院内房屋时,已对室内财物进行了保管,并在拆除房屋后,将相关财物发还相关人员(即XX508号院内租户及张XX的亲属)。现仅凭张XX单方陈述,无法确认张XX所称的相关财物属于张XX个人所有,且在拆除时存放于XX508号院内,故对张XX要求XX村委会赔偿院内财物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另查,2019年1月23日夜间,XX村委会组织人员对XX508号房屋进行了强制清退。关于物品损失,张XX在一审称物品损失暂定一万元。二审中,张XX称屋内物品包括床、家具、家电、纪念币、纪念邮票、热水器、暖气片等,共计价值约为3万元。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XX与XX村委会于2017年1月14日订立的《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XX村委会是否应将XX508号恢复原状;2.XX村委会是否应向张XX赔偿物品损失。关于争议焦点一,恢复原状,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使之可以恢复到权利受侵害之前的权利保有或法益享有状态。适用恢复原状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时,需要考量恢复原状的必要性。本案中,张XX已就XX508号房屋与XX村委会订立《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张XX应于2017年1月24日前将该房屋腾退交予XX村委会。虽然XX村委会在合同未到期前将张XX房屋强制拆除,但如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则双方在后续履行《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该房屋仍将被腾退给XX村委会,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故张XX要求XX村委会恢复原状的主张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XX村委会组织的夜间强制清退行为发生在双方约定的腾退期前,亦未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确认,导致张XX实际财产损失数额无法查清,XX村委会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至于具体损失数额,本院综合案件情况,并根据张XX在一、二审中的陈述酌定为15000元。综上所述,张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5965号民事判决;二、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XX15000元;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5元,均由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霍翠玲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杨志东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一洲书记?员 宋雨晴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