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掉走私案罪名,定罪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刑一年三个月

熊丹

2022/10/25查看:6律师随笔

案情介绍:被告人:吴*,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沙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黄*等,共计13名被告人。侦查阶段:许兆阳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解相应案情后,与办案机关交流,递交相关法律意见书,该案件在侦查阶段成功打掉走私罪名,从海关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审查起诉阶段:该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为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有1000多万的交易流水),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开展侦查。许兆阳律师团队反复研究案卷材料及寻找对被告有利的司法观点及判例,多次往返于检察院,与办案检察官充分交流,递交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在两次退侦后,仍未能查清的情况下,不能对该罪名进行指控;在审查起诉期届满前三天,检察官同意不指控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量刑建议,检察官认为该案流水交易巨大(有1000多万的交易流水),建议量刑三年。经过与检察官的充分论证,检察官最终同意量刑二年。法院审理阶段:案件进入法院后,本律师向主审法官递交了案件分析报告书,并同意先预交罚款。法院开庭审理时,本律师作为第一被告的辩护人,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最终判决一年三个月。办案心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办好案件、不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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