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4-30 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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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该原则,在我国《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但该法在最后通过时删除了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2、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 1、未签字或盖章合同经实际履行而生效 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方也已接受的,该合同视为成立。 2、解决方式 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在诉讼程序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3、泄露商业秘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4、合同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5、存在异议 一旦客户通知解除合同而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 6、客户违约 如果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7、诉讼时效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 8、维权不及时 若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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