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案例:以违反政府文件规定等理由要求解约的,不予支持
——政府机关与非公有制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嗣后以协议违反政府文件规定等非法定理由要求终止履行的,不予支持。标签:合同解除|解除权|政府文件案情简介:2008年,区政府与投资公司签订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2014年,区政府向投资公司发函称前述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本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已投资1亿余元的投资公司诉请继续履行。法院认为:①区政府解除行为是否产生效力应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②虽然区政府抗辩认为投资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其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区政府所依据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其也不能证明有关文件对本案所涉协议明令禁止。区政府认为因政策变化协议已不能履行,但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协议履行存在事实和法律上障碍,且即使区政府因政策变化导致其有关行政权力改变而不能履行协议,其亦不能因此就取得《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判决继续履行。实务要点:政府机关与非公有制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嗣后以协议违反有关政府文件规定等非法定解除理由要求终止履行的,不予支持。案例索引:重庆高院(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70号“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