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办案心得 (一)——避免扫黑除恶扩大化之辩护思考

李淑炜

2023/6/12查看:478律师随笔

扫黑除恶办案心得(一)???????????????????????????????????----避免扫黑除恶扩大化之辩护思考近年来,“扫黑除恶”成为了网络高频搜索的关键词,出现于大街小巷的宣传栏与媒体报端。但何为黑、恶,如何与普通共同犯罪区分,广大读者可能不甚明晰。侦查阶段涉嫌黑、恶,不一定法院判决就认定为黑、恶,这凸显了刑事辩护的重要性。本文以对扫黑除恶可能涉及的相关罪名及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介绍入手,释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普通犯罪团伙的区分标准;从辩护角度阐释依法全面行使辩护权的建议;以涉黑恶犯罪的共同犯罪刑事案件为例,剖析在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办理中主从犯的区分、共同犯意的认定、诉讼时效及其中断、非罪化处理的情形等辩护实操问题。“扫黑除恶”非近年出现的新概念。2006年,全国曾开展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旨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肃清社会风气。“扫黑除恶”,并非刑法所设定的罪名,但其通常涉及多个罪名的交叉,涉及对多种法益的侵害,涉及多人多笔犯罪事实。在此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应当审慎查阅卷宗资料,熟悉多个罪名的入罪标准、地方性办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熟练运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诉讼规则以准确发现证据瑕疵、矛盾证据、非法证据等以及程序瑕疵、程序违法,加强与司法机关案件承办人员的沟通,引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时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全面依法行使辩护权。一、扫黑除恶所涉相关罪名及表现形式“扫黑除恶”所要打击的犯罪集团可能涉嫌的罪名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等等。黑恶势力可能存在的表现形式有村霸、市霸、行霸、经营“黄赌毒”的黑恶势力、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等等。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普通犯罪团伙的区分标准虽然扫黑除恶已经进入了纵深推进的新阶段,但并非多人、多笔、犯罪行为跨度时间长的刑事案件都为扫黑除恶的打击范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着严格的入罪标准,即必须符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与非法控制特征。严格区分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案件正确定罪量刑、避免扫黑概念滥用、规范执法行为、树立社会法治观念等有着重要和深远的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普通犯罪团伙对社会的危害性系从强到弱的递减关系。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符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团伙可以从如下四点来把握。(1)组织特征,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显的成立时间、组织形态及成立事件,并固定地组织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如果在多人多笔的共同犯罪中,各节犯罪事实非固定人员参与,多人中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没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就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2)经济特征,即行为人是否将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具有合法收入,不存在以违法犯罪所得为主要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合法收入未向其他同案犯提供为生活费用或者未向组织及组织成员的犯罪活动提供经济资助,则前述行为表现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3)行为特征,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如果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具有经常性,或未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行为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要结合非法控制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4)非法控制特征,刑法规定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特征是黑社会组织区别于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的关键特征。该特征的实质是支配,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一定区域和行业的非法控制力。如果案件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他人形成功能性支配、行为支配或者意思支配,不能在相当程度上形成对社会秩序和合法社会管控权的冲击,即行为人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符合黑社会组织“非法控制”这一本质特征。2、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为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的精准打击,2019年4月9日,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违法犯罪组织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鉴于其已经初具雏形,若不予打击就有可能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就应当定性为“恶势力”。换句话说,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前期发展形态。同时“恶势力”与普通共同犯罪团伙区别的关键标志为是否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3、恶势力与普通犯罪团伙的区别恶势力与普通的犯罪团伙区分要点如下:(1)恶势力具有以暴力、威胁为犯罪手段的特征,而普通的犯罪团伙实施犯罪的具体手段要结合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定;(2)恶势力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以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影响力,而普通的犯罪团伙实施犯罪多具有隐蔽性的特征,以避免罪行暴露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3)恶势力的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往往具有复合型,即在侵犯个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又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或者市场经济秩序。而普通的犯罪团伙实施犯罪的目的性较为单一,一般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准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普通犯罪团伙,才能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精准化打击,避免对一般共同犯罪做“拔高”认定,防止扫黑除恶概念滥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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