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我与前妻协议离婚,约定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前提下,可以随时探视孩子。后因疫情原因无法见面,打视频探视多次,期间还多次给对方发送孩子视频,照片。2023年4月,我前妻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调解结案,约定一个月探视两次。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共接走探视了24次(早9点接走,晚5点送回)。2024年4月,我前妻又起诉至法院,提出诸多探视要求。经过一审二审,于2024年11月做出判决,对探视方式再次进行细化。规定每个月2、3周的六上午10时至周日上午10时为对方探视时间;寒暑假期间对方另享有不少于15天探视权。一审判决中写明的事实,与法院庭审时的情况相矛盾。二审调查现场,又有其他法官进入打断调查,以办理其他案件为由,限时半小时调查完毕,并直接向独任审理的法官给出偏袒对方的判决意见,调查现场几乎不允许我方说话,草草结束。后维持原判。 自2024年11月,我孩子在留宿两次后,诊断出小儿抽动症,医生建议要稳定生活习惯,不能频繁更换居住环境。我是否能另案起诉或者申请重审?希望您给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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