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拆迁分割:当初的法院调解书不作数了?

2023/5/28查看:310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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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有一处私房,婚内生育了8个子女,老夫妻先后于1989年、1998年去世,2000年兄弟姐妹为了处理父母的这处房产来到法院调解,当时达成了调解协议,把该处房产两层做了分割。但是事后兄弟姐妹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没有证据显示当事人之间蹭支付过调解协议约定的房屋折价款。

2011年七个兄妹及尹某(作为配偶代替去世的弟妹)签订了一份《承诺书》,鉴于房产何时动迁至今尚不明确,我们兄弟姐妹都已年老,身体都不是很好,为了避免日后矛盾,经兄弟姐妹商量一致做如下承诺:1、该处房产由于翻造及装修都是老大一人出资,其他兄弟都表示放弃,一致确认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属于老大,老大有权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处置。2、老大自愿将该房屋总收益的一半分配给兄弟姐妹七人及尹某,由老大具体分配,绝无异议。

2017年该处房产动迁了,到动迁时当初的8个兄弟姐妹已经有4位去世了,由于这是一处私房又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而且下一代子女对上一代所签署的承诺表示不认可不清楚,认为应该按照第一次8个兄弟姐妹在法院的调解书来分配动拆迁利益。

审理中有当事人对当时所签署的承诺书申请了笔迹鉴定,第一次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无法判断“XX”签名与样本材料上的签名是否同一人所写。后经补充对比材料,该院又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书:检材《承诺书》上需检的“XX”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是同一人所写。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系争房屋虽经法院调解,但各方当事人并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后各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愿意按照《承诺书》方案分配动迁利益,本院予以确认。补偿款中,停产停业、证照补贴由红某获得,其余部分的补偿款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分配给……七户,每户分得528002元。已经去世的,有继承人继承。黄某、王某、方某虽然户籍在册,但系争房屋性质为私房,且审理中当事人均认可房屋由老大一家实际居住,故上述户籍在册人员不能参与动迁款的分配。

律师说法:一般老百姓的看法是法院的文书肯定效力大于老百姓自己达成的协议,这个案例很典型地颠覆了老百姓的看法。涉及动拆迁利益、遗产利益的家庭内部分割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签署主体完备,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存在,这类协议在法院一般都能得到支持,所以建议签署前咨询专业律师,否则事后反悔或者以误解不懂法抗辩,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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