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3/5/12查看:578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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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情况

2019年1月,原告之子王XX驾驶冀AXXXX号车与骑自行车的张X相撞,致使张X死亡。经交警认定,王XX全责,事故发生后,王XX逃逸。现被保险人王X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80000元,一审判决金额为930300元,保险公司针对商业险免赔和被扶养人计算等问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依据的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上诉人只有举证证明其已对该条款内容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方才生效。上诉人提交的电子投保单、保险合同、投保人声明书及投保流程视频未显示其已就本案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依法不生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点评

对于本案,肇事逃逸免赔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关键,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肇事逃逸,法律法规已给予了否定性评价,还是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效处理突发的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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