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后驾车出事故,帮助死者家属依法从保险公司获得82万余元赔偿。-格式免责条款无效

2023/5/25查看:15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苏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驾驶摩托车的赵X和孙子赵小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X死亡、赵XX受伤。交通警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XX无责。

   事故发生后,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苏某家境贫寒,无力赔偿受害人赵X和赵XX,且保险公司以司机醉驾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受害人。受害人家属无法接受亲人逝去的悲痛,更无法接受得不到任何赔偿的重创。

   受害人家属在委托我之前,曾向多位交警、律师咨询过,都被告知无法从保险公司处获赔,几乎绝望。

    后来死者家属就此情况向我咨询,我在了解事故情况后,认真分析法律规定,归纳总结本案是否能够获赔的关键性因素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将商业三者险酒后驾车免赔条款明确告知肇事司机苏某。如果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免责;如果没有明确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格式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就此焦点问题,我安排受害者家属主动联系苏某,多次向苏某问询均获得肯定答复:“保险公司没有告知我喝酒后发生事故不赔,我根本不知道”。得到此答复后,我坚定的认为以《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出发点主张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险免责格式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有机会争取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进而安抚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听闻我的代理思路后果断委托我代理本案。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和团队其他律师深入研究格式条款法律规定,研读法院其他类似案件的裁判思路,找出多个有利于我方的代理观点努力说服法官。最终本案经过二审审理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81221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死者家属64万余元。

   我的当事人对该结果十分满意,为我送来感谢锦旗,我的代理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和十分肯定。

   二、律师点评:

   社会大众普遍理解醉酒后驾车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但是这里就要提到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酒后驾车行为,酒后驾车行为也毫无疑问属于犯罪行为(危险驾驶罪),但是投保人(一般是司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行为本身属于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行为,受《民法典》、《保险法》的规范调整,即适用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未将合同中相关的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那么该保险免责条款注定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就投保人的赔偿义务承担替代责任。

    另外,  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设立的目的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保险公司承保除了为获取经营收益外还同时担负着国家赋予的社会保障责任。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否则上诉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将无法保障,民事公平原则更是无从体现。

  三、律师建议:

   国家三令五申强调“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酒后驾车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坚决自觉遏制酒后驾车的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但是,如果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关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则需要结合投保的具体过程综合分析,如果保险公司未告知合同免赔事由,相关保险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就死伤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降低或免除驾驶人员的赔偿责任,保证死伤者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避免人财两空的囧境。此乃法律法规之规定,律师需要做的就是精读法律,研究法律,帮助当事人达到诉讼目的,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安稳。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诉讼案件绝非简单的法律机械套用,如有类似案件事实可联系本律师,希望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帮助您减轻损失,得到应有的赔偿。

                                                   ------赵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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