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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解除合同关系;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39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合同款返还完毕之日止);三、一审阶段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协助原告设计、制作、上传和维护名称为“XX家庄火锅”、“XX家庄照明电器”和“XX家庄美容养生”三个小程序,原告在当天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款共计398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还人去楼空,全无踪影,继续履行合同更无可能。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协助原告开通名称为“XX家庄火锅”、“XX家庄照明电器”和“XX家庄美容养生”三个小程序账号,编辑小程序内容;设置小程序LOGO及二维码;按小程序类型制作小程序;协助发布小程序。原告在当天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款共计39800元,被告同时出具收款收据证明收到服务费39800元。原告自述被告收取合同款后未提供任何网络小程序服务。 以上事实,有《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依法有效,本院应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小程序开发服务费398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且被告失联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原告支付被告的服务费39800元应予返还,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合同款返还完毕之日止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赵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于2018年6月4日签订的《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 二、被告河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X服务费39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合同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河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XX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