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4查看:166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王X与被告龙X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20日,原告王X的朋友杨X在微信群中询问王X是否可联系一次性医用口罩货源,并提出按照每个3.4元的价格收购15000个。随后王X又通过微信与龙X联系,将杨X求购口罩的微信记录截图转发给龙X,龙X告知王X有货源,双方商定口罩价格为每个3.4元。王X转告杨X已找到货源,并要求杨X将口罩货款先行支付给其本人,当日杨X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X51000元货款,除此之外,王X要求杨X另行支付500元红包。此后,王X通过支付宝将51500元全部转账给被告龙X。王X将杨X提供的收货人及收货地址转发给龙X,龙X将10000只口罩发往“河南省洛阳某公司”;将5000只口罩发往“内蒙古乌海某公司”。2020年3月23日,上述两收货人收货后,经检查认为收到的口罩存在质量问题,杨X向原告提出退货退款。原告随后向被告提出退货退款,龙X将退货收货人及收货地址提供给原告,告知原告将口罩发回上述收货地址。因内蒙古收货人发现不足5000个口罩,龙X将680元差额退给王X。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货款49000元。
法院判决: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王X的朋友杨X委托原告寻找口罩货源,原告在微信中与被告龙X取得联系,杨威力支付货款后,由王X代付给龙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受杨X委托购买口罩,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王X与龙X联系过程中,王X将杨X求购口罩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发给龙X,龙X明知买方非王X、王X系受他人委托购买口罩的事实。因此,与龙X之间成立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系王X的朋友杨X,该买卖合同直接约束杨X和龙X。
在实际支付货款的买方杨X并未授权王X在本案中向龙X主张货款的情况下,王X无权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向被告索要货款。因此,对原告王X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王X与杨X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杨X与龙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X未经杨X授权其与龙X不存在任何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约束杨X和龙X、委托合同约束杨X和王X,所以本案中王X是无权起诉龙X返还货款的,只能杨X起诉龙X返还,也就是王X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我们代理被告方以此抗辩最后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胜诉。
所以,在买卖合同中一定要弄清合同双方的主体,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