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与高X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5/26查看:165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朱X与被告高X系同事关系。2017年9月开始被告高X因炒股需要,多次向原告朱X借款。原告自有资金有限便通过网商贷、微粒贷等网络平台借款,再将借到的款项出借给高X,借款利息手续费等均由高X承担。期间朱X通过网贷及自有资金借给高X188781.65元,高X分批偿还朱X共计122588元,剩余66193.65元未偿还。因系朱X借款,高X未按时偿还借款导致朱X产生逾期罚息,从2019年9月起截至到2020年9月产生罚息共计6323元。

后朱X将高X诉至石家庄桥西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

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6193.65元;

2、利息从2019年11月2日最后一笔还款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6%计算;

3、2020年8月20日期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罚息6323元并未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原告朱X没有提交与高X的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朱X通过微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将出借款项转至高X账户,其已完成出借义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最后判决被告高X返还原告本金66193.65元。

朱X主张的罚息6323元未支持,罚息属于朱X与借贷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朱X向网贷平台借款后又转借给高X,应知道转借行为存在风险,朱X对自己没有按时偿还网贷平台借款产生逾期罚息是明知的,该风险应该由借款人原告朱X自己承担。

原告朱X与被告高X没有约定利息,因该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所以依据旧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从被告高X最后一次还款次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之日前)。之后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息按照同期或者当时的lpr计算利息。

律师建议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定要区分借款时间,以2020年8月20日前后区分借款时间和起诉时间。如果借款发生在8月20日之前,起诉也是在8月20日之前,则适用旧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年利率6%要求主张,同时利息也适用两线三区,即年利率24%以内是合法的。

如果借款行为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起诉在8月20日之后,则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息分时间区段计算。若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则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息不超过同期lpr的4倍都是合法的,同时没有约定利息则是无法主张利息的。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典法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