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原告: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若愚,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审理经过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正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若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292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2546元;2.被告按照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979.5元(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8月6日起暂算至2020年8月31日),并实际支付至借款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情分析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22日以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或被告指定的案外人合计汇款233700元。后被告仅归还4480元,被告于2020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229200元,借期三个月,利息还款后总结。因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遂引讼争。另查明,2020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我能不能对你有个不情之请,朋友帮我接了一部分的钱,实在凑不齐首付,你能否以你要用的名义,帮我借30万,借据我写给你,除去节假日,法院解冻应该要3个月,三个月后我还你,利息一分我会出的……”庭审中,原告陈述出借的款项部分来源于银行信用贷款及微信贷、蚂蚁借呗。其中1月22日广发银行信用贷款40000元,庭审陈述支付手续费400元;1月22日微粒贷贷款40000元,实际支付利息234元;1月23日蚂蚁借呗贷款40000元,实际支付利息400元,4月13日蚂蚁借呗贷款40000元,实际支付利息688元;5月3日微粒贷贷款40000元,实际支付利息680元。本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虽然被告曾通过微信承诺按照一分标准支付原告利息,但原告出借给被告的部分款项来源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故借款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借据》约定、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的过错及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确认由被告返还款项229200元、支付实际利息损失2402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229200元;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利息损失2402元及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赵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1元,减半收取2395.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