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法院支持我方诉求退回12万+费用和违约金。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法院支持我方诉求退还12万+费用和违约金。基本情况: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赵昆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房地产公司和购物中心。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解约补偿金、租赁合同费用和服务协议费用共计125090元及前述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544元,并以该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前述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3.判令本案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日与被告购物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原告依据约定及二被告的要求,向被告购物中心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0036元、装修保证金12000元、首期租金45054元,共计87090元。但二被告未履行按约交付商铺等合同义务,故与原告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及《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签订《和解协议》,共同确认应退还解约补偿金、租赁合同费用和服务协议费用共计125090元,并约定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协议签订后90日内向原告退还前述款项,但时至今日,二被告未履行其退还款项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房地产公司退还解约补偿金、租赁合同费用和服务协议费用共计125090元。对此,被告房地产公司无异议并确认应当退还,故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因××疫情爆发,没有复工复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在××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履行义务的期限应相应顺延,故不应承担逾期支付费用的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该请求。因随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2月18日下发《关于应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贵阳市建筑业逐渐恢复生产经营,而被告房地产公司未提交至2020年3月28日止因××疫情影响尚未复工复产的证据,故对被告房地产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双方所签《和解协议》虽未对逾期付款约定违约责任,但被告房地产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按期退还原告款项,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而银行利息损失属直接损失的范畴,故原告诉请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购物中心与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的主张。判决:一、被告房地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原告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共计87090元,并支付解约补偿金、租赁合同费用和服务协议费用38000元,以上共计125090元。二、被告房地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250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20年3月28日起计算至125090元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由被告房地产公司负担。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