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退还彩礼以及三金等----贾某、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2023/5/19查看:12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原告: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维静珠,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某1。被告:宋某2。审理经过原告贾某与被告宋某2、宋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的委托代理阿维静珠与被告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宋某2、宋某1连带返还二被告以被告宋某2与原告缔结婚姻为借口向原告索取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393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9日,原告贾某与被告宋某2经介绍人刘某(原告表哥)、邱某(原告表哥邻居、宋某2堂姐夫)介绍谈婚,双方同意谈婚后,被告宋某2于2021年2月11日到原告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的家中见面,原告于当日给其见面红包人民币1200.00元。2021年2月14日被告宋某2到毕节与原告一起挑选订婚物品。2021年2月15日,双方按约定在被告宋某2家订婚。订婚时原告方亲友及介绍人共9人(连原告10人)参加,当时经介绍人转交给被告家的彩礼有:现金人民币68800.00元,送期程(押日子)红包人民币288.00元(订于农历五月二十六日结婚),宋某2赠送原方参与订亲的9位亲友每人一对枕头,同去的9位亲友每人回馈宋某2红包人民币200.00元(全部1800.00元钱均由原告事先准备),购买价人民币4700.00元的戒指、耳环、项链等“三金”,给宋某2一套花费人民币700.00元的衣裤鞋袜(取同意前购买已穿在身上的衣服未计)。由于当时是春节期间,订婚同时还给被告及其指定的亲戚拜年共41户(含两个介绍人)、单独给被告家两条玉溪烟,共计花费人民币5679.00元(每组礼物为两瓶酒、一件牛奶、单独给被告的两条玉溪烟单价人民币230元/条,共人民币460.00元),另外买肉28斤花费人民币768.00元。订婚以后,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转账人民币500.00元给被告宋某2购买化妆品。2021年5月8日原告转账人民币580.00元给被告宋某2用于购买车票。谈婚以后,原告与被告宋某2双方并未如一般订婚恋人一样正常交往。由于被告与原告无法正常交往,双方曾约定于2021年五一节期间从务工外地返回层台镇向双方的家人解释后分手,后经双方亲友相劝,加上被告不想返还原告的彩礼,被告又违心表示愿意与原告继续交往。但在双方在返还广东务工途中仍争吵不断,并在此后也未改善关系。××××年××月,因被告宋某2不同意继续与原告恋爱及按约定日期结婚,双方电话联系表示分手。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二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企图不返还。2021年7月,被告宋某2把原告等人电话、微信等全部拉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被告宋某2、宋某1以被告宋某2与原告缔结婚姻为幌子索取原告财物,其中,被告宋某2单独收取原告家给付的彩礼人民币8400.00元(见面红包人民币1200.00元、订婚日原告亲友红包人民币1800.00元、三金人民币4700.00元、订婚服装人民币700.00元),被告宋某2、宋某1共同收取原告家给付的彩礼人民币75535.00元(彩礼金人民币68800.00元、送期程红包人民币288.00元、拜年财物人民币6447.00元)。上列原告给付被告的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83935.00元。被告的行为不仅欺骗了原告的感情,还导致原告及原告其他亲人负债累累。上述财物,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人民法院,恳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被告宋某1答辩称,我女儿宋某2是交给原告家到的,我现在和宋某2联系不上,联系上该退多少就多少,原告家的彩礼钱是人民币66800.00元。被告宋某2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案情分析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9日,原告贾某与被告宋某2经刘某(原告表哥)、邱某(原告表哥邻居、宋某2堂姐夫)介绍谈婚,双方同意谈婚后。被告宋某2于2021年2月11日到原告的姐姐家中,原告姐姐打发了红包人民币1200.00元。2021年2月15日,双方按约定在被告宋某2家订婚。订婚时原告方亲友、介绍人及原告共10人参加,彩礼有现金人民币68800.00元,送期程(押日子)红包人民币288.00元,购买价“三金”(戒指、耳环、项链)人民币4700.00元及衣裤鞋袜一套花费人民币700.00元,猪肉28斤花费人民币768.00元。期间被告宋某2打发原告方亲友每人一对枕头,原告每人回馈宋某2红包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1800.00元(由原告提供)。订婚时给被告亲戚拜年共41户(含两个介绍人)、单独给被告家两条玉溪烟,共计花费人民币5679.00元。订婚以后,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转账人民币500.00元给被告宋某2购买化妆品,2021年5月8日原告转人民币580.00元给被告宋某2用于购买车票回家协商退婚。另查明:彩礼人民币68800.00元中大部分为借款。2021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订亲后几天,双方外出深圳打工,到达深圳后当日双方即分开,2021年2月24日原、被告通过微信进行交谈,被告宋某2表示答应订婚系父母催婚,后被告宋某2提出分手,表示愿意退还彩礼,并打算回家处理退婚事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个人账户明细清单、转账记录(七星关区层台镇利民超市)、首饰购买凭证及付款凭证、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族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摆礼钱人民币68800.00元及价值较大“三金”(戒指、耳环、项链)人民币4700.00元应认定为彩礼,其余部分应属于原告方为缔结婚姻、增进双方感情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关于2021年5月7日原告转账给被告宋某2的人民币580.00元,应为借款,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一并处理。现原告贾某与被告宋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不愿继续交往,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属于彩礼的部分,二被告应承担返还义务。对原告起诉的其他给予被告的物品及现金,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宋某2、宋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贾某彩礼人民币68800.00元。二、被告宋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贾某戒指(金Au750)、耳环(足金999)、项链(金Au750套链),如不能返还上述物品,则支付价款人民币4700.00元给原告贾某。三、被告宋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某借款人民币580.00元。四、驳回原告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9.00元,由被告宋某2、宋某1负担人民币838.00元,原告贾某负担人民币1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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