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步步为赢之宋某某特许经营纠纷案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刘友梅律师|步步为赢之宋某某特许经营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宋某某于2018年3月10日与XX公司签订《商业加盟经营合同》和《补充协议》,该2份合同与加盟餐饮有关, XX公司授权宋某某使用XX公司的某注册商标在云南省某市开设店面,XX公司为宋某某提供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服务、开店设备供应、运营服务指导、以及店面装修设计等服务,宋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XX公司支付定金30000元,联盟合作服务费33000元,但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宋某某请求XX公司退款的时间长达4年,均未获得任何退款,后委托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友梅诉讼。二、案件结果判决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某某返还合同加盟经营费及定金共计48000元。三、律师点评庭审前的案件准备阶段,刘友梅律师团队分析全案的证据材料,只有一份合同和两份收据,且合同已到期,合同有效期内,特许经营合同会给予双方冷静期,冷静期内宋某某提出过解除合同,因时隔太久远,且当时的法律意识较弱,有关提出解除合同的证据已无法找寻,根据现有证据案件肯定会败诉。天昌律师以法行天下、正义永昌为宗旨,势必要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必定竭尽全力。正焦头烂额之际,发现XX公司一直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成立时间过短,即使有直营店,其经营时间不可能超过一年,依据此思路制定诉讼策略,XX公司存在过错,应当退还联盟合作服务费和定金,同时查找XX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退款成功案例,该公司在该案件中的事实陈述属于自认,另外,法院认定的事实属无需举证的事实。案件庭审中,律师提出代理意见:1、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向宋某某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使得宋某某对XX公司的某商标等知识产权不能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识别,不利于正确判断经营风险。2、XX公司成立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成立时间不到一年,由此可见,与宋某某签订合同时的XX公司并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特许经营条件,即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3、案涉特许经营合同,未实际履行,XX公司对合同未实际履行存在主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结果属于律师预判的结果,宋某某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对刘友梅律师团队的业务能力给予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