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审上诉成功

2023/5/21查看:5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9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并于同日送交公安机关执行,2018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本律师为上诉人魏某的辩护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满某。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9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并于同日送交公安机关执行,2018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满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7)鲁0406刑初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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