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认定本案五名当事人均为某公司股东的朋友。该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拟通过众筹的方式吸引投资。该公司股东设计并起草了众筹协议,并找到他的五位朋友拉投资,并给五名朋友办理积分会员卡用于产品消费和积分。五名当事人均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及到期归还投资款的承诺,将个人资金交付给朋友,并签订众筹协议,该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众筹协议上盖章。五名当事人共投资19万余元。投资款项直接支付给了他们的朋友即该公司股东之一。在一年的投资期限内,公司曾给五名当事人支付过分红。后公司未按照众筹协议约定的一年期限届满后归还投资款的约定返还投资款,五名当事人提起诉讼。本案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第一,当事人均认为他们与公司签订的众筹协议实际上就是借款合同,他们将钱借给公司使用一年,一年后公司应无条件归还。但从众筹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文字表述来看,处处体现着投资、股东、分红等文字,同时也约定了投资、经营管理等内容。显然,该众筹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增资扩股协议或投资协议,而这五名当事人的出资作为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即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对公司的出资。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未经法定程序股东不得要求公司退还出资款,否则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第二,本案所有款项均由当事人支付给了其朋友,再由朋友转交给公司。但实际情况是其朋友只交付给公司一部分款项,另一部分款项是其朋友直接用于公司经营管理支出。第三,本案还存在刑事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20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现在已不存在该法律问题,目前按照最新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为100万元)。本案开庭时,法官及对方当事人果然对本案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出问题。同时因全部款项没有全部交付给公司,没有转账记录,所以又作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证明所有款项均以现金或者实际支出等方式交付给公司或由公司实际使用。最终,通过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最终法院支付了五名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偿还借款,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利息。本案关健问题是认定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投资还是借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由此,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为出借人让渡资金使用权,借款到期后收回本金及利息。而投资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为合同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本案中,众筹协议约定当事人对众筹店面享有分红权不享有管理权,即使亏损当事人也无须承担投资的亏损风险。在众筹协议有效期一年内,当事人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给公司的投资款取得收益,并可以在投资满一年后无条件收回全部投资,不因公司经营是否亏损而影响当事人收回投资款的权利。且公司并未将该五名当事人登记为公司股东,未向五名当事人发放出资证明书,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五名当事人登记为公司股东。故《众筹协议》的约定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而是当事人与公司就借款形成合意,众筹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