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工伤,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务工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多10万元

2023/5/19查看:61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事实事实和理由:张某在廖某经营的废品站,在往货车上装废品过程中,张某从货车上跌落受伤。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9天。廖某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廖某赔偿张某的伤残赔偿金的百分之七十,为4217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百分之七十,为3171.81元。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二、诉讼经过及结果(一)诉讼经过张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无误,请求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系张某因其他损失向廖某主张赔偿的争议,一审法院以(2021)京0112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分担为依据,确定张某承担此次事件30%的责任,廖某承担70%的责任。现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对其合法合理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廖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05755.55元的百分之七十,为144028.9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张某在为廖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前案生效判决就该事件确认张某承担此次事件30%的责任,廖某承担70%的责任,并判决廖某赔偿张某的相应医疗费损失。本案系张某因其他损失向廖某主张赔偿的争议,一审法院根据前案判决确认的责任比例结合本案案情,酌定本案廖某赔偿张某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廖某上诉主张张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20年度北京市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农村人均消费支出为基数计算。因张某受伤前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务农,而是城镇务工,故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标准并无不当,廖某该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三)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廖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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