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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B督促支付令.MXX-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8)晋0902民督10号申请人:C,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A,男,汉族,成年,忻府区,申请人A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A诉称,2016年12月5日,被申请人A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54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当天,申请人就将借款5400元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书立借据一支,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未归还,要求被申请人A给付申请人B借款5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A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B借款54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A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A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