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玉萍

2023/5/12查看:17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诉被告牛XX民间借贷一案,原告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5月经人介绍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10月称做生意向原告多次借款,从2017年1月至8月原告先后通过支付宝等给被告转账42675元,原告向其催要无果后,只好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267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9日,原告张XX通过支付宝账户和中国XX网上银行向被告牛XX的账户先后转账42675元。庭审中,原告提交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以及双方电话录音证明原告确实给被告转过42675元,并在电话催还借款时,被告未予否认。原告认为该借款,被告应该归还,被告未进行任何抗辩。以上事实有卷宗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依据转账凭证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未到庭抗辩转账的用途,且在通话录音中原告称转账系借款,被告未明确否认,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XX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XX426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87元,由被告牛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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