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存在多方主体,多重法律关系的股权转让纠纷,委托人何去何从?

李悦

2023/5/16查看:106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某圣与尹X、张X、思X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至法院。委托人与尹X都从事旅游行业,为了取得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公司股权,2018年委托人某圣与尹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股款分三阶段支付,分别为协议签订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以及后续手续办理完毕后。上述协议签订后,委托人股款分别支付给了张X和思X,未支付给尹X。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各方发生了争议,期间尹X又对委托人某圣提起反诉,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264,000元。上述各方通过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尹X不服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但法律关系十分复杂。通过询问委托人某圣,并核实其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后,代理律师了解到,本案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相对方为尹X,而股款受让方为思X和张X,尹X为股权转让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张X和思X从形式上看与股权转让目标公司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另委托人的诉求为返还已支付股款,那么前提是要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那么是否存在解除的法定理由是本案的第二个难点。再次,委托人是否存在过错,最终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等诸多问题摆在了代理律师面前。在分析研判上述情形后,代理律师最终将上述主体列为被告,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被告尹X同时针对委托人某圣提起反诉。通过与对方律师庭审交锋,本律师通过一份目标股权公司相关材料交接清单,推定出双方已合意实际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这一事实,推定双方已合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后对方代理律师罗列了诸多证据,证明被告为装修股权转让目标公司所产生的装修费损失及人员加班工资损失等事实,欲通过反诉主张赔偿损失,来达到最终抵销我方债权的目的,代理律师通过分析研判,提出装修的实际受益人为目标公司,且被告尹X升级改造目标公司属于其内部行为与本案无任何关系。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被告上诉到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商事交往的频繁,各方主体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属于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的管理,一旦发生争议,将面临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的境地而痛苦不堪。一旦发生争议,及时委托专业人士介入,及时梳理证据,做好充分准备,避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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