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悦

2023/5/29查看:11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被告之一。在接受本案委托后,发现距离开庭日期不足两周,时间十分紧迫。本律师遂针对原告一方的起诉状副本中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分析,就相关问题向委托人核实,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据。因委托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十分混乱庞杂,通过与委托人沟通案情了解到,委托人名为分包方的项目经理,但实际为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层层分包,该案原告为最后一手实际施工人,各被告分别为前手分包人及总包方,因本案涉及主体众多,案情复杂,且委托人相关证据混乱,结果可想而知。最终通过代理人庭审应变,分析研判争议焦点,并明确各方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取得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胜诉结果,本案中原告要求委托人清偿工程款的数额为396万人民币。

本律师在接案后,面对复杂的案情,及时总结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为实际施工主体问题,工程量计算问题,前手工程款给付问题以及原告一方举证责任问题,通过分析利弊,针对原告一方工程款结算差额计算及我方已实际完成给付工程款责任等事实,针对原告一方进行抗辩,并最终取得胜诉结果,避免了委托人承担396万元工程款的不利后果。

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问题关系到最终责任主体的确定及承担,因此提醒广大当事人,务必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规范,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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