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罗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周连上

2023/5/4查看:10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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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某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X、以及一审被告曲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终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XX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1.申请人不是借款主体,曲X是借款人,汇款也汇入其名下,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主张过还款。申请人不是担保人,一审中因申请人无力缴纳鉴定费,才没有鉴定,如果推定印章为申请人加盖,但从加盖的位置看,申请人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2.合同专用章不等同于公章,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出借合同专用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规定是错误的。3.本案不存在债务转移情形。申请人没有表示接受债务。申请人是独立的股份公司,二审法院仅凭曲X为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曲XX购买过车,就认定债务加入,是错误臆断。故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起诉,一、二审及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在一审中虽申请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鉴定费,故一审法院推定印章是真实的并无不妥。原审法院根据XX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印章的行为以及公司股东构成、案涉借款中20余万元用于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曲XX购车等事实情况,判令XX公司承担案涉债务偿还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再审申请人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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