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闫瑞梅

2023/5/1查看:7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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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安平县XX公司、路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5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以与王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0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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