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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现场停电,新人起诉酒店 法院:构成人格权侵害

2022/10/6查看:24次
大连律师分析案情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5日,刘某、孙某举行婚礼,某酒店提供婚庆服务,包括婚宴场地、灯光、设备、会厅显示屏等。婚礼正在进行过程中,婚宴大厅LED黑屏、音响突然停止,婚礼被迫中断,酒店修复20分钟后,婚礼继续进行。婚礼结束后,刘某以婚宴停电致现场混乱、客人提前离席、部分影像损坏等为由与酒店协商未果。酒店起诉要求刘某支付欠付婚宴费用6000元。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举办结婚典礼仪式是我国传统的婚俗习惯,婚姻缔结新人通过婚礼录像的形式记录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赋予人生中的美好时刻仪式感、幸福感,婚礼录像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婚姻缔结人精神利益的一种体现。婚宴作为特殊形式的餐饮服务,酒店作为服务者,应当为新人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以确保婚宴如期完成,新人作为消费者,在婚宴结束后也应足额支付餐饮服务费用。本案中,某酒店在刘某举行婚礼期间的停电行为,降低婚礼庆典的预期效果,属于服务瑕疵,致刘某人格权益受损,刘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综合事发过程、停电时长、酒店处理事宜态度、事件影响范围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酒店支付刘某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为宜。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酒店自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婚礼作为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录像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作为婚姻服务方应当按约提供优质服务,服务瑕疵对新人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本案处理侧重人格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回应民法典对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人文主义立场,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倡导经营者树立诚信规范经营、依法经营风尚。 该文章已同步到:

车辆发生事故报保险后,修理商应该听谁的?

2022/10/6查看:28次
大连律师讲解案情   车辆发生事故需要修理时,作为承揽方的修理商应该按照车主还是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修理服务呢?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汽修店按保险定损项目清单修车   2020年4月,朱某驾驶一辆多用途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他立即联系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工作人员的联系下,朱某同意将损坏车辆交由开汽车修理店的汪某进行维修。汪某按照保险公司的修车项目清单进行修理,双方商定维修费2300元,而不在修车项目清单内的四轮定位项目,汪某让朱某去他处修理,可朱某并未放在心上,没有去修理。   维修有后遗症导致5次换胎   在汽车使用过程中,朱某发现车辆前轮轮胎磨损严重,遂要求汪某继续修理。后汪某又两次修理车辆,但车辆前轮磨胎现象仍然没有改善,朱某不得不联系其他修理人员进行修理。期间,朱某更换磨损轮胎花费600元。   车主不满拒付修理费引诉争   朱某认为汪某没有修理到位,导致车辆依然存在故障,拒绝支付修理费,并要求汪某赔偿后期维修费。而汪某则认为该车辆需要做四轮定位,且建议朱某去他处做该项目,但朱某并未去做。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汪某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支付维修费、材料费、施救费共2650元。朱某提出反诉要求汪某承担自己的律师费500元,赔偿修理不善而造成车胎磨损共计1000元。   法院判决:车主支付修理费 汽修店承担维修瑕疵责任   经过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汪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作为承揽人的汪某按照作为定作人的朱某的要求完成修理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朱某给付报酬。而汪某所谓按照保险公司的修理项目清单进行修理没有依据,在修理过程中配合朱某进行保险理赔是附随义务,但修理的项目、目的、要求,主要应当根据朱某的指示完成。因此,判决朱某支付汪某修理费2300元,汪某赔偿朱某损失600元,驳回汪某和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合同之约定就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在修理合同中,作为承揽方的修理商应当按照作为定作人的车主的要求进行修理,而非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即修理商应当向车主交付工作成果,而非向保险服务方。修理商在修理过程中配合车主进行保险理赔是附随义务,但修理的项目、目的、要求,主要应当根据车主的指示完成,即修理商在修理过程中与车辆保险商进行沟通是履行修理合同附随义务,而非与保险商产生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合同纠纷,更多的体现是契约精神。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今天,契约精神也是体系法治精神的重要方面。我们建设法治社会、诚信社会,也正是需要这样的正确导向和指引。 该文章已同步到:

欠了民工工资还跑路?判刑!

2022/10/6查看:18次
大连律师分析基本案情   拖欠民工工资40余万元找各种理由搪塞拖延甚至玩“消失”被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置之不理近日,泰安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9年,孙某某先后经营了两家公司并承接工程。期间,孙某某雇佣张某、杨某、朱某、姚某等11人,在其所承揽的临沂、董家口等工地工程提供劳务;经结算,上述受雇人员工资合计四十余万元,但被告人孙某某一直未及时支付,每次张某、杨某等人向其催要工资,孙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自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孙某某未向受雇工人告知去向即离开住所地,其日常使用的手机号码也拒不接听。2020年7月份,朱某、张某等人作为工人代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孙某某拖欠工资,该局经调查于2020年8月4日、11月25日分别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于孙某某住所大门,责令其及时支付所拖欠工人劳动报酬;该局工作人员又于2021年1月29日向孙某某发送短信通知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处理拖欠工人工资事宜,但孙某某拒不配合解决问题。2021年2月1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受雇工人劳动报酬。一审法院宣判后,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不仅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一种肯定,也是劳动者乃至其家庭成员赖以生存发展的收入来源。恶意拖欠工资,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更是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威胁,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保障劳动者及时拿到足额工资,守护好百姓的“血汗钱”是一件民生大事。近年来,国家对欠薪问题十分重视,并出重拳打击。在此提醒各位欠薪老板,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赶紧付清工人的辛苦钱,以免判刑后追悔莫及。 该文章已同步到:

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信访人高某某被依法拘留、罚款!

2022/10/6查看:23次
大连律师分析案情   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侮辱、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的信访人高某某作出拘留 15 日、罚款5万元的决定。   高某某系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当事人。寿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高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提出对判决不服,但未依法申请再审,而是以缠访闹访、非法信访的形式,企图达到其个人目的。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析法答疑、引导其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高某某依然不听劝阻,并通过电话和短信侮辱、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寿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作出上述决定。   决定作出后,经批评教育,高某某认错悔过,表示不再信访,同意依法按程序办理案件。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法治权威不容侵犯,当事人反映诉求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恣意挑战法律尊严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文章已同步到:

以婚恋为名骗取钱财 男子因诈骗罪获刑

2022/10/6查看:23次
大连律师分析案情   近年来,一些诈骗分子包装“人设”,制造恋爱幻觉,诱导被害人转款,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花山法院审结一起以婚恋交友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案件,男子刘某伪装身份,骗取被害人钱款20万元,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刘某通过社交网络软件认识被害人陈某,刘某虚构某大学招生办老师的身份,以婚恋为名与被害人陈某交往。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刘某以其做生意需要资金等理由,先后骗得陈某信用卡套现、网贷APP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上述财物均被刘某用于给前妻赵某购买汽车、偿还个人网贷、信用卡欠款及日常开销。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将拍卖赵某名下的一辆汽车,所得款项将发还被害人陈某,如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人民币20万元,不足部分,被告人刘某继续退赔给被害人陈某。   在此,法官呼吁广大未婚青年提高警惕,一是网络交友要谨慎,特别是婚恋网站、社交网站上认识的好友,深度交往时务必核实其真实身份信息,防止对方以虚拟身份实施诈骗;二是不要随意转账或汇款,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请立即报警,第一时间保留网站账号、聊天记录、手机号码、微信账号、转账信息等相关证据。 来源: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刑庭 该文章已同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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