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2023/5/5查看:1084次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刑不诉〔2019〕15号?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20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和孙某某(已起诉)、何某某(另作处理)投资成立了东莞市**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门经营洋酒生意,张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2013年7月,东莞市**酒业有限公司在法国雅文邑产区的**酒庄和****酒庄采购一批洋酒,后委托黄某某帮忙代理进口,具体事宜由罗某某(已起诉)跟进。最终,黄某某以东莞市虎门粮食有限公司等单位名义以低报价格方式帮**公司进口上述洋酒。该案走私洋酒12600瓶,夹藏装洋酒用的木盒2100个、纸盒720个。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该案偷逃税款共计407430.47元。案发后,张某某退缴了东莞市**酒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07400.00元。?二、审查结果: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东莞市**酒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东莞市**酒业有限公司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