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2023/4/20查看:1946次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家庭暴力、出轨、酗酒、赌博等等。有些情况下,双方如果可以协议离婚则可以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孩子抚养权等达成一致约定,那么其中一方就可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离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离婚方式,只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由法院直接根据案件的事实决定是否判决离婚,那么判决是否离婚的关键是结合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本文就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展开分析。。?关键词:离婚,起诉,感情破裂??????????????浅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一、夫妻感情破裂的定义夫妻感情破裂,指的是夫妻双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无法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情形。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确是一件既重要又很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因为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情感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的相近和一致;对物质利益的向往和满足等。感情又是发展变化的,具有可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但感情的有无和存废是客观的现实,是可以掌握和认定的。那么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从五个方面加以理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五层意思,一、在时间上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在程度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在可能性上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四、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不应因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受影响;五、判断夫妻感情破裂要考虑当事人发生矛盾时有无自愿发生性关系。综上,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各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上述规定,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上述五种情形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应该要判决离婚。回归现实生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以上五种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不能以不同意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确实已经无法调解和好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一方在起诉离婚之前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一方如果认为对方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如果确实有必要,可以向当地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采取极端的伤害、报复行为。(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庭责任、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矛盾很大,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导致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满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之间相互中断彼此之间共同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的行为。在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分居满2两年的一方除了言辞证据还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指的是如果夫妻双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之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若法院审查认定确实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另外,《民法典》对已经时效的《婚姻法》进行修改,认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不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属于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的现有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因除了夫妻感情破裂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情形,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三、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有更加明确的标准,虽然上述规定已经被废止,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参考意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要判决离婚。四、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的现实意义几年来,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降低结婚率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也是为什么《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一方被宣告失踪才能判决离婚。法律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以便作出裁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冲动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中的30天时限,即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这个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据了解,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是名称有所不同。比如,英国叫离婚反省期、法国叫离婚考虑期、韩国叫离婚熟虑期、美国叫离婚等候期等。其目的是对离婚进行干预,降低离婚率,对婚姻的瓦解起到一个缓冲作用。那我国民法典为何要规定“离婚冷静期”?该条款的目的何在呢?“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目前社会上经常发生的所谓‘闪婚闪离’,尤其是‘冲动离婚’现象。比如,有的夫妻早上打架下午就去离婚。为了减少这种现象,民法典就从制度上进行了设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来,我国的协议离婚中出现了很多突出问题。比如,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协议离婚比例逐渐提高,尤其是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型、轻率型离婚屡见不鲜,数量增加。而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与此同时,婚姻登记部门缺乏必要的限制措施,导致冲动型、轻率型离婚的数量进一步增加,由此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离婚高峰。为防止轻率离婚,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纷纷提出议案、建议或提案,建议修改法律,对此问题予以解决。社会各界呼声也很高。对此,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十分重视,进行了深入调查,开展了广泛的论证研究。在形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征求意见稿时,就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而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中也得到了多数赞成。最终,这一内容经过几次修改也更加完善。???????????????????参考文献【1】巫昌祯、夏吟兰主编:《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第一版。【2】巫昌祯编:《新婚姻法百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3】马原主编:《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4】赵国勇:《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印发。【5】《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6】《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