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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强制执行一案,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

2022/11/1查看:9次
【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与C某、B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C某对B公司所负A公司的尚未清偿之债务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A公司找到代理人,要求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不过,鉴于法院已经作出新的判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通过追加程序。 【法院裁判】 法院受理后,A公司最终采纳代理人的建议,撤回了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成功帮原告追回货款

2022/10/26查看:6次
【案件基本情况】 某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酒店室内外装修工程发包给C公司施工。后,H某出面作为需方(甲方)与A公司签订《材料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方供应107套淋浴房,合同落款处甲方为H某签字。A公司通过物流陆续将淋浴房相关材料运送至某酒店,并安装完成。 【案件分析】 A公司找到代理人,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分析认为,价格单上甲方有H某签字及B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关系存在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H某只是代表B公司。根据《材料销售合同》及价格单约定内容,可见两者是一个整体,B公司印章虽未出现在合同上,但盖在价格单上具有同等意义。价格单上的B公司合同专用章,足以让A公司认为H某系代表B公司。 【法院裁判】 本案开庭后,经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代理人帮助A公司收回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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