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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承诺书》不足以否认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2021/8/14查看:154次
关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原审第三人提交了《商业保险保单信息》、《录音材料》、《证人证言》、《听证会记录》、《工伤调查笔录》等证据,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原审第三人系由上诉人2018年10月份派遣到B公司公司上班,工资由上诉人发放。上诉人还以自己名义为原审投保商业保险,原审第三人受伤后上诉人也为其办理了商业保险理赔。综上,被上诉人即墨人社局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交的《非全日制用工承诺书》,该不足以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劳务关系。【(2020)鲁02行终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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