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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生育津贴从2018年1月1日实施

婚姻家庭2023/6/9查看:1978次
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西安市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适用范围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标准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休假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具体如下:(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有关事项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3、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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