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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虹律师:图片侵权诉讼要如何应对?

侵权2020/10/20查看:390次

图片案件大家都不陌生,随着图片作品在网络中的大量使用,图片案件的数量也特别庞大。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中指出,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其受理的案件中,有50%是涉及图片类作品的案件。

图片侵权是在新媒体运营中侵权概率最高的一类。图片案件的权利方相对集中,原告主要是专业图片公司(占图片案件的43%),被告则比较多样化,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到企业、个体户到各类自媒体运营单位都有。

从数据上看,中国大陆图片的商业使用由视觉中国和全景占据半壁江山,新闻图片除新华网之外仍是视觉中国和全景占据一半。

 

黑洞照片将视觉中国卷入舆论后,南方都市报曾经做过一个调查,对1715个图片版权纠纷案进行梳理发现,发现超9成诉讼案均为原告胜诉,共有8家图片公司近半年获赔超百万。

此外,调查还发现图库平台的很多乱象:比如:有些声称是专属版权的“独家图片”仍在多个平台售卖;有的平台在提供图片下载服务时并未声明拥有该图片版权。

法院审理图片侵权案件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涉案内容是不是作品、原告是不是权利主体,被告有无实施侵权行为、侵权造成的损失赔偿是多少。(一)涉案内容是不是作品涉案内容是否为作品直接影响其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像现在有一些AI作品,特别是一些计算机合成的内容,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作品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贾虹律师提醒注意:只有涉案内容是作品,才会涉及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二)原告是不是权利主体

其次,法院还要判断原告是不是诉争作品的权利人,有无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2019年4月,黑洞照片将视觉中国卷入舆论风波后,很多人诟病视觉中国在诉讼中仅凭图片上的水印就主张其是图片权利人。

法院对之前对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认定标准相对宽松,比如前面提到的水印当作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很多人都认为这种认定过于片面和简单。

贾虹律师指出,这种认定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2019年4月黑洞照片事件之后,最高院在2019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图片案件应坚持两个原则:

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

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同时,最高院也就以水印认定权利归属的华盖公司诉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判决结果进行了解释: 

华盖公司一审时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为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采信了正林公司提交的相反证据,有三个网站公开销售涉案图片并分别印有自己的水印,华盖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从而不能证明其享有相关权利,二审也是正确的。

华盖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补充证据能够回应正林公司二审中所提交的相反证据,进一步补充了权属的证明,能够证明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权利,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院强调:华盖公司是通过不断举证来证明其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判断。从个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这样认定处理是稳妥的,希望各地方法院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时要准确领会案例指引,不能简单以水印确定权利归属。

 

2020年6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强调:向国家版权局投诉时,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贾虹律师建议注意:现在单凭水印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已并非易事,各地法院对图片的权利归属认定也更趋于规范和统一。(三)被告有无实施侵权行为再次,法院会看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在诉讼中大多会提交侵权的公证书来证明被告侵权,被告也是会从各种角度去抗辩,比如:公证程序的瑕疵和公证内容的真实性,被告用的是否为诉争内容,还有被告是否已经从其他合法渠道取得授权。法院会根据各方证据做一个综合判断。贾虹律师特别强调:被告收到起诉文件并内部确认是无授权使用时,应立即把涉案图片从被告自己的网站或公号上删除,因为停止使用的时间点,关联的是过错程度,会影响到赔偿金额。还有一点:是否获利不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而是确定赔偿多少的情节。只要侵权成立,就会涉及赔偿,只是赔多赔少的区别。 (四)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最后,法院是要确定损失赔偿,通常赔偿金额是按照侵权获利、侵权损失和法定赔偿的顺序来确定赔偿额,但司法实践中,获利和损失都比较难证明,所以很多时候都是法院酌定赔偿。法院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主要为:作品知名度、侵权的方式和范围、主观过错、侵权后果等。如上文所述,在无授权使用时,什么时间停止使用,是考量主观过错程度的一个情节。不同侵权形式、不同的图片,赔偿金额都不同,一般摄影图片的赔偿额几百至几千都有,有些图片的侵权赔偿可以达几十万。 

《中华男儿》照片修图使用案例

林志颖在2013年为庆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将修改后的《中华男儿》第三个士兵修改为林志颖的肖像的图片发到自己的官微微博发出后,引来大量转发和话题朱庆福在2017年起诉,最终获赔34.5万。 

法院判赔时主要考虑:

1)涉案作品系军旅题材,多次获奖和入选知名影展,知名度较高;2)对图中主要人物进行了修改,使图片丧失了原作核心精神,并具有娱乐性,达到了宣传林志颖个人目的,提升了1林志颖的形象和曝光度;3)图片是微博的主要内容,且评论和转发量大,在该微博评论中已经出现要求删除配图的留言后,未能予以回应和处理,持续时间较长;4)林志颖系明星公众人物,微博内容被多家媒体报道,扩大不良影响。

肖像图片同时涉及著作权和肖像权,仅取得著作权许可还不够,多数情况下还应取得肖像权许可。 《民法通则》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肖像侵权,之后《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对肖像权保护的范围更宽泛了。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协调,《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不得以出版、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披露肖像。

可见,著作权的行使应尊重肖像权人的利益,不得侵犯肖像权。

 肖像图片案件比较有名的是葛优躺图片被艺龙使用的案件: 2016年7月25日艺龙在微博发布“不经历周一的崩溃,怎知道周五的可贵。为了应对人艰不拆的周一,小艺爆出葛优躺独家教学,即学即躺,包教包会!”,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第一张是代言图片其他都是《我爱我家》的剧照。 法院认为,艺龙网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最终将“葛优躺”图片的背景变更为床、浴室等酒店背景,附艺龙网宣传文字和标识、二维码,虽然上述方式并不能使网友认为葛优为艺龙网公司进行了代言,但仍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所以法院认为艺龙网公司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中,艺龙使用葛优肖像图片,侵犯葛优肖像权的同时也侵犯图片著作权,但因著作权人尚未提诉,所以法院在本案肖像权侵权判赔时,只判赔了肖像权侵权赔偿额,还另外预留了著作权侵权赔偿额。如图片著作权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诉,艺龙网还需要承担著作权侵权赔偿。 贾虹律师提醒注意:很多权利人的维权意识非常高,在艺龙案中,艺龙2016年7月25日发布微博,艺人这边8月1日就申请公证,维权动作还是非常迅速的。综上,使用图片应提前取得必要的著作权、肖像权授权,尽量避免无授权使用,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贾虹律师:2020修改的《著作权法》 修改了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2021/2/11查看:1008次

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共6章67条,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

 

就《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贾虹律师建议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修正“作品”定义

 

原《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定义采用列举式,其中第三条第(九)款为兜底条款,但局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实际上并没有法律法规对“其他作品”予以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体育赛事、音乐电视(MV)的判定经常出现分歧或争议。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将第三条第(九)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使作品的定义更具开放性,可以更好的适用于今后不断出现的新类型文化产品、创作成果等。

 

二、   提出“视听作品”概念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已无法涵盖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这类随新技术发展应运而生的视听产品,因此,使用外延更广的“视听作品”取代“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类电作品)的规定。

 

但贾虹律师认为:“视听作品”的概念未能解决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边界模糊的问题,《著作权法》(2020修正)也依然保留了录像制品的概念,录像制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作品的标准是独创性的高低还是是否存在独创性?实践中对此一直有争议,故“视听作品”的具体含义及相关区分规则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  保护“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将《著作权法》不适用范围中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从立法上消除只要是时事新闻就不受法律保护的误解,有利于加强对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也使“搬运”时事新闻的行为面临更严格的法律约束。

 

四、  扩大“广播权”

 

将广播权的调整范围从“无线广播+有线转播”扩大为“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播或转播”,涵盖了涉网的“非交互式传播”行为,使原来只能以“侵犯其他权利”或 “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主张的网络直播、网络定时播放、体育赛事实况转播等行为纳入广播权的规制范围。

 

但贾虹律师提醒注意,此项修改将广播权的保护范围延伸至互联网环境,也可能会引起权利的混淆和冲突,比如:IPTV系广播权控制,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五、  规定“二次获酬权”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规定:电影、电视剧作品以外的(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其他视听作品包括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画面、综艺节目、音乐电视(MV)等非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作者是指其他视听作品中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处获得报酬的权利包含视听作品在传播过程中的收益。

 

例如:平台播放综艺节目,如制作者与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在制作合同中已对后续传播使用和付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制作合同中没有涵盖网络平台的使用用途),平台传播时,除获得综艺节目著作权人(即制作人)许可外,还需向综艺节目中作者支付报酬(二次获酬)。

 

因此,贾虹律师建议在其他视听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相关制作合同中,应对权利许可、使用的范围和酬金等事项进行明确和严格的约定。

 

六、  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表演获酬权

 

新增“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的规定,使录音制作者和词曲作者一样,享有广播权、表演权的获酬权。

 

“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是指广播权,包含广播、网络直播、定时转播等;“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是指表演权(机械表演),包含使用录放设备公开播送录有表演的唱片等载体,例如:商场、咖啡馆播放背景音乐等。

 

贾虹律师认为,此新增规定可增加唱片公司或音乐制作公司的的收益,促进音乐产业的发展。

 

七、  调整损害赔偿规定

 

《著作权法》(2020修正)的侵权赔偿额计算顺序和考量因素有调整:将“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并列考量,规定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二者不再有先后顺序,并且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情形时,新增“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予以赔偿。

 

同时,在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原则以填平原则为主的基础上,引入惩罚性赔偿作为补充,对“故意侵犯”、“情节严重”的侵权,可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与《民法典》第1185条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呼应,与新修正的《商标法》《专利法》等规定协调一致。

 

此外,将法定赔偿的上限提升至五百万元,并增设法定赔偿下限为五百元,贾虹律师认为此规定可改善了著作权的侵权赔偿金额偏低状况,有利于权利保护。

贾虹律师:吴亦凡已被刑拘 他的律师将如何为他辩护?

刑事辩护2021/8/1查看:222次

吴亦凡已被刑事拘留,说明警方已掌握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

具体到吴亦凡的案件,他的律师需要了解案情后具体判断和制定方案

但刑事案件一般是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部分展开工作;

全部工作遵循无罪推定、证据裁决原则

通用的办案思路为:

1、事实之辩

案件事实认定是依据相应证据,根据案情进行下列事实之辩

(1) 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如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

(2) 是否存在定罪事实不成立或事实较轻

(3) 是否存在证据冲突问题

(4) 是否存在孤证定案或证据不足问题

(5) 收集新证据 并提供反向证据

2、法律适用之辩

(1) 是否存在管辖问题

(2)是否构罪

(3) 是否可取保候审、是否有羁押必要性

(4) 定罪证据是否合法、罪名、量刑是否适当

(5) 是否认罪认罚

(6)在认罪情况下,是否存在从轻、减轻、缓刑等情况

此外,刑事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需给嫌疑人普法,以及疏解嫌疑人的情绪

(通常刚进看守所第1-3个月,嫌疑人的心理都很崩溃,需要疏导,此阶段家属应多安排律师会见,表达问候以及对嫌疑人进行一定疏导,一般3个月之后会逐渐适应,此后在案件没有新的变化时可每月或每2月安排一次会见,案件有变化(侦查转检察院,以及起诉)时仍需及时会见)

贾虹律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十二个亮点

医疗纠纷2021/8/21查看:172次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非常广泛,只要处理个人信息的企业,就需要关注。

 

这部专门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也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大数据杀熟、随意采集人脸信息、用户不同意不提供服务等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二、确立核心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三、约束过度收集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四、规范“大数据杀熟”

 

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五、限制强推个性化广告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六、规范公共场所采集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七、确立敏感信息处理规则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八、完善跨境提供规则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九、赋予个人权利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十、安全保障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一、过错推定责任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十二、明确举报和公益诉讼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

贾虹律师: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知识产权2020/10/20查看:195次

在涉商标权刑事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比最多,主要涉及服饰类、酒类、化妆品、保健品等行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经常被称作售假、卖假货、卖仿品。

 

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打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明知”的认定,通常有下列几种情形: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因素应用于判断是否明知,例如:商品是否从合法渠道进货、进货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格,或商品的成交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正品的市场价格,以及正常人根据年龄、职业、生活经验、社会经验等是否可判断是“明知”的情形。

 

销售金额也并不仅仅局限于售假收入,而指销假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通过下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其中的区别: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间,闫某在北京市丰台区X号楼X室销售在淘宝进货的假冒Dior香水,后被民警查获,起获带有Dior标识的长瓶香水5ml香水(5ml/瓶)130瓶、带有Miss Dior标识的香水(5ml/瓶)610瓶、带有Dior标识的Dior真我香水(5ml/瓶)430瓶、带有Dior标识的香水白色四件套(5ml*4/一套)620套、带有Dior标识的包装袋450个。经认定均系假冒Dior品牌的商品。

 

闫某供述:其通过淘宝下单,进货价格是按套给钱,开始是60元一套,后来卖家告知是假货后就50多元一套。每套加价3到5元卖,一共大概挣了3000元。没卖的大概还有成套的600多套,1000多瓶单个的香水。

 

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香水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法院认为,闫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在微信朋友圈中以超低价售卖“大牌”商品的行为,多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售假金额达一定数量更可能涉刑,建议认清违法后果,尽早停止,避免刑事处罚。

律师:犯罪记录、违法记录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刑事辩护2021/9/25查看:365次

网传复旦3名学生因嫖娼被开除,复旦将包含学生姓名、学籍信息的《纪律处分决定》在校内公示,引发网友热议:

 

对此,有网友质疑:学校的公示方式涉嫌泄露个人隐私。

 

另有网友认为:嫖娼行为太可恶了!涉嫖信息应当公开警示,犯罪记录、违法记录都不属于隐私,可以公开。

 

那么,涉嫖违法记录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民法典》中对隐私的定义。

 

仅凭“私密信息”,似乎无法判断“涉嫖违法记录是不是隐私”……

 

但结合其他规定,可以看出端倪: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对犯罪人员信息违规处理的责任:

 

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该规定还包含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此外,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对公安法律文书信息的公开也有明确规定: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

 

由此可见,犯罪记录、违法记录均属于隐私范畴,查询、办案的单位和个人在查询、办案目的之外,均应予以保密。

 

复旦的纪律处分决定中,包含了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隐私信息,因此,纪律处分决定不宜实名公示。

 

虽然嫖娼饱受社会诟病、应当严惩,但不应用违法行为去警示或纠正另一种违法行为,个人隐私权应当被尊重。

 

贾虹律师:在朋友圈发他人的肖像照侵权吗?

侵权2021/7/19查看:245次

小明在朋友圈发布了同事小美在办公室午睡的“丑照”,遭到小美强烈反对,并主张小明侵犯其肖像权。

 

小明认为他又没有用小美的肖像营利,算不上侵权。

 

那么,小明是否侵犯肖像权呢?

 

《民法典》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民法典》中已删除了《民法通则》原有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前提规定,现在判断是否侵权主要看“是否经肖像权人同意”

 

由此,小明在小美强烈反对的情况下仍在其朋友圈中公开发布小美的“丑照”,是侵犯小美的肖像权。

 

《民法典》的规定不仅加强了对肖像权的保护,也对互联网环境下大量非营利的曝光、丑化肖像权并附以漫骂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

 

当然,《民法典》也不是绝对禁止一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使用,下列特定情况下,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即使用肖像: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划重点:

判断侵犯肖像权的侧重不再是“以营利为目的”

而是“是否经肖像权人同意”,一般情况下,未经同意的使用侵权

在特定情况下,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

贾虹律师: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债权债务2021/7/15查看:257次

小额诉讼,顾名思义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诉讼案件;

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的案件

一审终审是指判决或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不能再上诉。

虽然不能上诉,但是如果诉讼文书有错误,是可以提起再审的。

 

注: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改革试点将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基准提高至人民币5万元以下,对于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至10万元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条件:

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争议额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简单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小额诉讼案件的说明: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告知该类案件是一审终审

对按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因增加、变更诉请等导致案件不符小额诉讼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异议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小额诉讼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也是一经作出即生效。

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于金钱给付的案件,如:

w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w 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w 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w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w 银行卡纠纷;

w 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w 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w 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w 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小额诉讼案件不适用于下列案件:

w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w 涉外民事纠纷;

w 知识产权纠纷;

w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w 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贾虹律师:影视剧相同或相似的情节也可能侵权

侵权2021/8/1查看:307次

常规抄袭(侵权)是指照搬照抄,此类抄袭可参阅下文:

lawyers.66law/s2b15d845e742b_i489877.aspx

那么

类似语句、类似的情节,算抄袭吗?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隐蔽”抄袭也越来越多……,需要提高警惕和严加防范。

针对“隐蔽”抄袭,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抄袭,并已有案例:

案 情

沈某以笔名“追月逐花”创作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沈某认为:周某未经许可在以“秦简”为笔名创作的小说《庶女有毒》(后改名为《锦绣未央》)中,抄袭了《身历六帝宠不衰》中的580句语句和2处情节,沈某要求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相同或相似语句是否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580句语句部分,可归为127处。

法院认定其中116处语句侵权

侵权形式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

举例:

《身历六帝宠不衰》:“大家吓得鸦雀无声。杨勇则像被人兜头浇了一瓢凉水,脸‘刷’的一下绿了。”

《锦绣未央》:“众人吓得鸦雀无声,李长乐则像被人兜头浇了一瓢凉水,脸‘刷’的一下绿了。”

2、 均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 来刻画人物或事物

举例:

《身历六帝宠不衰》“但等他回过头来的时候,还是吓了一跳。只见他平日里那轩昂跋扈的气势已经彻底不见,原本刀削般的面孔此时更见瘦削,双腮甚至也微微凹陷了下去。”

《锦绣未央》:“然而等她回过头来,只见平日里那轩昂跋扈的气势已经彻底不见,原本显得高高的颧骨此时更见瘦削,双腮甚至也微微凹陷了下去。”

3、 均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

举例:

《身历六帝宠不衰》: “萧美儿走到河边,蹲下来,用棒槌用力地捶打着衣服。棒槌砸着衣服发出噗噗的声音,脏水不断地喷到她的衣服上和脸上。几个洗衣服的仆妇发现了她, 她们用眼角瞥着萧美儿,讪笑着议论开了,唧唧喳喳地像一群麻雀。‘你看你看,那个公主又来洗衣服了呢。’‘好可怜啊,你看她穿的,还不如我们呢。’‘她真的是公主吗?怎么没见有哪个皇亲来见她啊’”。

《锦绣未央》“李未央走到河边,蹲下来用力地用棒槌捶打着衣服。棒槌砸着衣服发出“噗噗”的声音,脏水不断地喷到她的衣服上和脸上,几个洗衣服的女孩子发现了她,互相用胳膊捅了捅,随后用眼角瞥着她,讪笑着议论开了,叽叽喳喳地像一群麻雀。‘你看你看,那个千金小姐又来洗衣服了呢。’‘好可怜啊,你看她穿的,还不如我们呢’‘她真的是丞相千金么?怎么没见有哪个大官来见她啊’”。

法院认为上述语句中,如孤立地看待“走到河边,蹲下来”“你看你看,那个千金小姐又来洗衣服了呢”“好可怜啊,你看她穿的,还不如我们呢”等句子,其属于常用表达;但这些句子组合形成的上述语句,从整体上看仍具有独创性。《锦绣未央》的使用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有11处不侵权:

1、 语句的相似部分,属于因描述同一历史事件或特定场景下不可避免地使用的字句

举例

《身历六帝宠不衰》:“江南民间认为生于二月的女儿对父母不利,而她偏偏生在那个时候,因此被孝明帝送给堂弟萧岌收养。可惜萧岌过世得早,萧愍又被转给萧岌的妻弟张轲抚养”

《锦绣未央》“这样的故事真实发生过哦,历史上隋炀帝的萧皇后出生于二月,因江南风俗认为二月出生的子女实为不吉,便由萧岿的堂弟萧岌收养,萧岌过世后,辗转由舅父张轲收养”。

2、 句式相同或相似,因句式属于思想并非具体的表达,故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举例:

《身历六帝宠不衰》“我相信你是个明白人,已经知道了该怎么做。如果你还有一点儿良知的话,请你尽快自便。即使皇帝能保你留在宫里,我却无法看着皇帝继续犯错!我虽然不如独孤皇后,但也不能看着这宫廷腐坏糜烂!”

《锦绣未央》为“她压抑着情绪道:‘我相信你是个明白人,知道该怎做,如果你还有一点在意他的话,请你尽快离开这里,即便郭家人让你留在大都,我却没有办法容忍,若是你愿意,我可以安排你立刻嫁人,只有这样,你才能躲过裴家的险恶用心,也才能够从我的生活之中彻底的消失!’”

3、 有些相似部分属于常见表达,结合上下文看不构成侵权。

举例:

二书均使用“有一头乌黑浓密的头发,紧紧地束于金冠之中”、“唇边却泛起一丝莫可名状的笑意”的语句。

因此

认定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构成侵权,是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是否侵权,并不是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

相同或相似的情节是否侵权

情节是指作品中表现人物活动及其由此产生的事件的发展过程,其往往由一系列展示人物性格、表现人物关系的具体事件构成。

沈某所列的两处情节实为一处,即“二月出生、寄养乡下”

两书在上述情节中,均塑造了“被弃的公主/千金小姐”“刻薄的洗衣村妇”“弃女的皇帝/丞相父亲”等非常具体的人物;设计了“大门打开一个灵动秀美但衣衫褴褛的女孩去洗衣”的出场方式,以及“因二月出生被父母抛弃”“洗衣服被村姑羞辱”“小时候幻想回家却徒增痛苦”“洗衣回家被接回家”等具体的矛盾冲突;两书均将上述情节置于开头,从而引出萧美儿/李未央的传奇故事,且上述情节不属于惯常情节,具有独创性。

该情节经由下至上逐步抽象后,二书在人物设置及关系、故事前后衔接以及具体细节设计上基本一致。

因此

《锦绣未央》在上述情节中,采用了《身历六帝宠不衰》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节,属于侵权。

民事责任

周某构成对沈某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周某对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令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某经济损失12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00元。

就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确定,法院是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酌情确定:

1. 小说《锦绣未央》未经许可使用语句数量较多,字数近3万字;

2. 大量语句完全相同,侵权情节严重,周某抄袭他人作品的主观故意明显;

3. 《身历六帝宠不衰》的出版时间较早、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 小说《锦绣未央》在多个网站被付费阅读、出版发行并被改编成电视剧、游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

5. 在周某理应知晓小说《锦绣未央》获利情况的情况下,拒绝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结 论

相同或相似的语句可构成侵权,如:

使用独特的比喻或形容

使用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或

使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

相同或相似的情节可构成侵权,如:

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等

贾虹律师:都美竹和吴亦凡的法律决战会怎样?

人身损害2021/7/20查看:102次

都美竹和吴亦凡事件持续发酵中,各种信息迅速蔓延、频上热搜。

女方持续爆料,包含汇款记录和诸多黑料,男方通过发《律师函》、《严重声明》不断反击,并称已报案和诉诸法律。

截至目前,男方吴亦凡的商务合作已严重受损,大量品牌解约、未解约的貌似也在解约的路上……

事实仍有迷雾,但大概率有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涉刑。

如女方爆料实锤

男方可能涉嫌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双方自愿也是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如果奸淫多人并涉未成年人属实,还有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有其他严重恶劣情节还可能会涉及死刑。

当然,是否构罪还要看最终的证据情况,证据收集是关键也是难点。

吴亦凡虽是加拿大籍,但其如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犯罪行为,中国有管辖权,可以对其定罪量刑。

如女方爆料虚假

女方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还会涉及诽谤罪、诬告陷害罪。

众所周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指对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吴亦凡是公众人物身份,都美竹的爆料势必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吴亦凡行为操守和道德品质的严重负面评价,超出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

因此,在名誉权民事诉讼环节中,都美竹须就其发布的言论内容提交证据。

如发布的事实陈述缺乏证据支持,则是事实层面的诽谤,将构成名誉权侵权。

如无法提供证据,也需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事件热度高启,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早已达到五千次以上,转发也早已超过五百次,情节严重,可以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犯名誉权(民事)与诽谤罪(刑事)的区别是:诽谤罪情节更为严重

情节严重包含的情形: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2、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用虚假事实报案,还可能成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果如何?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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