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构建中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时间: 2014-11-11来源:网络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应当受到各方面监督制约的机关。有效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没有监督就没有法治。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督、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1]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仅要自觉履行接受各方面监督制约的法定义务,而且要把接受监督制约当做行使检察权的一项基本要求,奉为行使检察权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检察权的来源要求监督制约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国家权力最为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不仅仅指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行使合乎法律规定,而是指国家权力必须得到公民的认同。[2]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权力来自于人民,当它一旦与人民相分离,就具有了一种脱离人民的倾向和离心力。要确保权力忠实于作为基础的人民,就必须有对于权力的必要控制,防止权力远离人民或背叛人民。人民是一个整体,人民对权力进行控制的意志,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以表达。法律作为人民整体意志的表现形式,对权力及其行使进行规范,防止权力成为没有约束的权力。同时,人民还可以运用法律所预设的模式来检测权力运行的状况,并适时校正权力的运行状态。[3]检察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之一,它来源于人民。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有权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实行监督。(二)检察权的性质要求监督制约检察权具有国家权力的一般属性,即权力的相对性、支配性,权力的这些属性要求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1.权力具有相对性。权力的相对性至少包括:(1)权力必须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在两者各自定位的情况下,形成相互消长的关系。(2)权力总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存在的。一个绝对普遍的权力是不存在的。(3)权力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层面上成立的。一个能调整任何社会方面的权力是不存在的。(4)不同性质的权力总是有所分别的。不同的权力应由不同的机构行使。(5)不同的权力拥有者拥有不同的权力。不同机构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权力机构之间不能混同其权力。权力的相对性要求对权力予以必要的规制,使其不至于超出应有的范围而导致权力的恶性膨胀。2.权力具有支配性。权力的支配性首先表现为权力是一种支配力量,它可以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包括允许人们做什么和禁止人们做什么。其次,表现为权力具有强制性,权力都是以相应的服从存在作为条件的。权力的支配性使得权力具有了相对人不得不服从的性质,也使得权力具有滥用的可能性。[4](三)检察权的特点要求监督制约在我国检察权的配置中,检察机关不仅是司法机关,而且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的诉讼地位并非诉讼当事人,而是法律监督者,同刑事被告人相比,享有一系列诉讼特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除了享有检察机关一般享有的侦查权、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等权力之外,还享有一系列世界上绝大多数检察机关都没有的权力,如司法解释权、逮捕权、延长羁押的决定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等。“检察职能具有侵犯人权与保障人权之双重本质。”[5]在检察官非当事人化的立法设计中,检察官具有超强的诉讼地位。这些特点决定了只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才能保证检察权的正常运行。(四)检察权的行使要求进行监督制约在民主政治中,在具体的每一个权力的行使意义上,国家权力是可以分解,也是必须分解的。因为人民拥有的全部权力并不都是可以由全体人民共同直接行使的,各个具体权力必须由人民委托其信赖的个人或组织来行使。即任何非整体的具体权力都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各个权力主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认知能力和水平,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无论是政治学中的“政治人”,还是经济学中的“经济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利益之上的,担任国家公职的人同样是理性自利的人。人的本性,决定着人的行为的原始根据。一个担任公职的官员同时是存在七情六欲的生灵,一个具有食色本性的自然人,因而决定了他与其他人一样,都具有产生各种贪婪和欲望的潜质。因此,掌权者同普通人一样,不会因为担任公职就自然变得神圣起来。[6]正是基于人难以避免的认识和道德发展的局限性,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就必须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此外,“从世界范围看,建立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历来成为各国检察制度的核心问题,即便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监督法官、控制警察,其自身的权力同样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文章来源:zhangzhaosong.fyfz/b/83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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