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XX公司、邯郸XX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3/5/7查看:137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申请人:邯郸市XX公司,住所:魏县邯大路河里西XX。 法定代表人:成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XX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新兴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邯郸市XX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XX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XX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XX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XX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4520元,暂由申请人邯郸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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