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5/29查看:12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朱X,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争,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陈XX,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朱X因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王XX、程XX作为被执行人,系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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