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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XX公司诉被告候XX、高XX、孔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XX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偿还原告尚欠本金36800元,借款期内利息341.67元;2、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支付罚息、违约金,以尚欠本金36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9日,10892.80元;以上1、2项共计48034.47元;3、请求判令被告3、被告4为被告1、被告2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08月22日,出借人与被告候XX通过原告经营的互联网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出借款项本金41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0%,借款用途为扩大日用品店经营,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借款期限是12期,被告孔XX、赵XX,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在向被告1候XX收取相应居间服务费后,出借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1候XX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仍拒不偿还本金,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和违约金。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已发生逾期还款,原告同意成为债权受让人,且将该债权转让事实以短信的形式通知被告候XX,原告成为该笔债权的实际债权人。由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和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现原告自愿调整罚息和违约金以尚欠本金36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被告2高XX是被告候XX的配偶,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孔XX、赵XX作为保证人,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债权发生转让的,无需另行通知,其仍对转让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1候XX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500元,退还原告深圳XX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