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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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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诉被告广州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令返还原告配置押金49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事实
一、石家庄XX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5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原告。该司于2018年9月28日清算组备案,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甲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16日签订《配置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向甲公司提供民航机票配置系统服务伍套,甲公司须缴纳伍套押金50000元。
三、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甲公司开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甲公司2018年6月20日汇入招行0201账上53000元,其中50000元是配置押金。
四、被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甲公司开具《收回押金收据证明》,载明今收到甲公司黑屏配置押金收据1张,总共金额为50000元。经公司财务核实,此款项收据我公司收回走退款流程。备注:抵扣2019年5月配置租金300元。
五、庭审中,原告表示若甲公司对外尚有债务未清偿,其同意在本案所涉押金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向甲公司开具《收回押金收据证明》后,理应按照公司退款流程,向甲公司退还押金49700元。鉴于甲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原告作为该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承诺若甲公司对外尚有债务未清偿时,同意在本案所涉押金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将上述应向甲公司退还的押金向其退还,亦无不当。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X退还49700元。
如果被告广州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2元,由被告广州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