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3/5/25查看:317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9年6月11日,原告XX公司向被告乙公司订购手工铝蜂窝板等材料,被告方将订购材料清单报价通过微信发至原告,货款共计82972元,运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方于2019年6月12日将货物运输至原告方指定地点,但在材料安装过程中由于被告方提供货物不符合要求无法施工(实为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及订货型号发的货)。由于该材料不符合安装条件,原告向石家庄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万元、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600元。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返还货款20000元;并赔偿损失7200元(原告主张损失为47600元,经律师代理减损至72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乙公司经按照合同约定发货,XX公司支付了货款2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XX乙双方共同将货物拆除并运回被告乙公司处。基于该事实,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货物无法正常使用,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乙公司应返还原告XX公司已支付的货款20000元。

返还2万货款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对于原告XX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赔偿损失47600元部分,经过律师代理以及证据收集最后赔偿合理损失7200元。原告XX公司主张的运费2200元、安装费5000元。上述费用均系原告XX公司在拆除及运送货物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乙公司予以承担。以上7200元乙公司支付XX公司确实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原告XX公司主张的误工费20000元,原告虽提交支付凭证、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且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误工事实确实发生,亦不足以证明上述损失和本案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费用并未支持。

关于工程扣款20000元。原告XX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扣款单证明不能证实工程质量问题系因被告公司提供的货物而产生,且其未举证证明工程款的实际损失,故该项费用法院也未支持。

律师建议:

本案中被告提交过其他公司出具的证明,以证明被告乙公司提供的材料在其他工地进行安装并不存在问题。因该证据没有公司盖章,以及与本案关联性不大,所以法院并不认可。所以在庭审举证时一定要提供对本案事实有利的证据,也就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需要被认可。本案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损失因没有证据支持或者举证不足,导致主张的损失没有被支持。在诉讼中,我们遇到过很多情况就是当事人很有理,但是就是没有证据支持,所以才会败诉。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典法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