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诈骗罪

2023/5/4查看:90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分14次以伪造的张某某、孙某的出院记录、发票等材料向某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骗取医疗保险费用,合计人民币505083.20元。2013年12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冯某分22次以伪造的汤某某等人的出院记录、发票等材料向某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骗取医疗保险费用,合计人民币818409.46,其中既遂20次,计754044.70元,未遂2次,计64364.76元,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参与10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09979.74元。裁判结果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赔某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人民币五十万五千零八十三元二角。案件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曹某某、冯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疗保险资金,其中被告人曹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认可其部分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律师建议根据立法解释,骗取医保基金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理论上讲,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与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在主观(犯罪故意)和客观(实施犯罪行为)两个方面均相同。但是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诈骗罪,因此,对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具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照刑法和立法解释制定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事实生活中骗取医保基金犯罪的案发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不强,参保人对骗保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出于减少医疗支出或者获取利益等目的,将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2021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的通知》,这加大了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力度,为维护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典法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