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受贿罪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管理大队设施保障中队民警,利用负责交通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管、组织验收、申请拨付工程款等职务便利,先后十次非法收受刘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等人贿赂计44.5万,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2019年2月2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裁判结果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二、没收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案件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张某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某因违纪问题被调查,如实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故对其减轻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受贿金额为44.5万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律师建议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认定受贿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这样四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范围是依据刑法第93条确定的,即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次,具体的行为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再次,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最后,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收受贿赂的则需要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