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戴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余X,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XX。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黄X,浙江XX律师。被告:戴X,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诉讼记录原告余X为与被告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晓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参加了诉讼,被告戴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原告余X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16万元,后于2020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利率1.5%,被告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还本付息。借条出具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均置之不理,现被告将原告微信拉黑,拒接原告电话,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进行友好沟通,且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利息,原告的上述种种行为已经表明其不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此前也明确表示拒绝归还借款,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告戴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原告交付后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因借款到期未还,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将两年的利息视为本金,载明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月利率1.5%,于2021年12月15日前还清本息。同时载明借款履行地为义乌市,因借款纠纷引发诉讼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出具借条后,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原告为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2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余X提供的借条一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查询打印件一份、开化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打印件一份、律师费电子发票打印件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戴X尚欠原告余X借款160000元未还属实,应及时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交付的借款本金为140000元,其余20000元为借款利息,双方在借条中又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故20000元利息部分不应再计付约定的利息。双方约定借款人违约还应承担律师费等损失,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一、被告戴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余X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戴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余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已减半),由原告余X负担25元,被告戴X负担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