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X、严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5/16查看:114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姚X,男,1985年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浙江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浙江XX律师。被告:严X,男,1991年出生,原住广东省惠来县,现去向不明。诉讼记录原告姚X与被告严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原告姚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9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1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为销售通讯设备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同一市场租赁店面,因此结识。2018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向被告转账267000元后,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还款48000元,尚余219000元未归还,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予以确认。其后,被告对原告的催讨置之不理,至今仍未归还借款,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微信聊天记录(含转账记录)9页,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共计转账267000元及被告确认尚余219000元未归还的事实。被告严X未作答辩,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开庭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5日至9月9日期间,被告严X多次向原告姚X借款共计267000元,其中原告于2018年2月25日分四次向被告转账共出借借款100000元,4月25日向被告转账出借借款89000元,6月26日通过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的方式出借借款58000元,9月9日通过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的方式出借借款2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付还48000元,尚欠原告219000元。2021年5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 2021年5月27日,本院依原告申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严X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其他财产,保全总价值以219000元为限。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原告姚X与被告严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19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认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X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的请求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严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姚X借款本金219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1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5元,案件申请费1615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7400元,由被告严X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共计62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共计62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1200元,应在履行还款义务时直接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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