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为追偿权

2023/5/29查看:97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2019 年 5 月 3 日,被告许XX驾驶被告XX公司所有的苏 AN3XX 车辆与案外人张XX驾 驶的浙 B69XX 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被告许XX受伤。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许XX负事故全部责 任,张XX无责任。浙 B69XX车辆所有人为宁波明鸿运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 三者险、车损险(保额 250880 元)等。原告对浙 B6970 车 辆定损为 10000 元。XX公司支出维修费 10000 元并由宁波 市镇海区招宝山武盛汽配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明鸿 公司向原告提出“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原告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向XX公司转账 10000 元。后XX公司向原告 出具保险索赔权益转让书,载明:XX公司公司已收到原告 赔款 10000 元,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 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向责任方追偿。 审理中,被告紫金XX以被告XX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 证以及被告许好中未持有有效的货物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 赔付,但未能提供保单以及就商业险免责事由向被告创锐公 司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的材料。 原告向三被告追偿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 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事故发生 后,原告向被保险人XX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 10000 元,有 发票、保险索赔权益转让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有 权向第三方主张赔偿。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 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 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 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侵权人承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许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浙 B697XX车辆驾驶员张XX无责任, 有事故认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苏 AN39XX车辆在被告 紫金XX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 100 万元,含不计 免赔),应由被告紫金XX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2000 元的 赔偿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 8000 元的赔偿责任。被告 紫金XX认为被告许好中未取得货运证书构成商业三者险 免赔事由,但其未能提供投保单以及就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 向投保人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的证据,对于被告紫金XX 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XX公司要求原告赔偿其垫付的被告许好中的医 疗费的抗辩,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此不予理 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 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紫金XX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市奉化支公司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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