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培记治安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侯玉萍

2023/5/19查看:98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治安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忻中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西城XX,委托代理人A,女,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繁峙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A,男,繁峙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委托代理人A,女,繁峙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第三人A,女,汉族,1951年5月4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新城XX,委托代理人A,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系A之女,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繁峙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上诉人A不服繁峙县人民法院(2014)繁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上诉人繁峙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A、B,第三人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4)繁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二、发回繁峙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A,审判长  A审判员  B 审判员  C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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