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与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玉萍

2023/5/19查看:16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与被告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被告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0000元;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本为朋友,2011年12月23日,被告以过年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8月,被告又以办事为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两次共计借款18万元整。2014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写到欠原告人民币18万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但原告至今未将借款偿还原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赵X辩称,借款18万是事实。2015年1月15、16日左右,我还过原告3万元整,用XX的卡还的原告,原告当时是给了一个银行卡号让我打过去。我目前困难,可以慢慢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2014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赵XX人民币拾捌万元整,还款日期2015年1月10日。立此为据。赵XX曾用名赵XX。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被告于2015年1月份偿还原告的3万元的性质,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口头约定月利率2%,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且原告并未进一步提供证据对此加以佐证,故本院认定该笔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偿还的3万元为偿还本金,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万元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赵X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后仅偿还3万元,对剩余15万元未予偿还。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赵X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部分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XX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典法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