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侯玉萍

2023/5/30查看:89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02民初777号原告C,男,汉族,1992年5月23日出生,山西省XX,委托代理人A,女,山西台峰律师XXX律师被告A,男,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山西省XX,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朋友,2014年9月15日被告以经营网吧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一支,借条约定: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前偿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却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现原告依照相关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约定还款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3万元的利息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计算,利息期限不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借款条复印件一张,以证明被告给原告书立借条的时间及归还期限;(二)、证人A、B出具的证明原件两份,以证明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过借款,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为同村朋友,2014年9月15日,被告以经营网吧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书立借款条:今借到A现金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借款从2014年9月15日起到2014年11月15日止,A签字、并压印,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以无力归还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A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书立的借款条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0000元借款之请求,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支付从约定还款之日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其请求合法,本院也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B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息24%计算,从2014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米  改  玲审判员 曹  福  荣审判员 刘  效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A(实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偿还责任】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XX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的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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