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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山西XX公司诉被告忻州市XX、第三人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行政裁定书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忻行初字第34号 原告山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A,该局工伤保险科科员, 第三人A,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住代县XX, 委托代理人A,男,195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代县XX, 原告山西XX公司诉被告忻州市XX、第三人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XX公司以已与第三人A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