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侯玉萍

2023/5/15查看:6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A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515号原告赵XX,女,1976年8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代理人A,山西台峰律师XXX律师,被告A,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忻府区XX,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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